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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一)确定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社区递交申请书,由社区、街道(乡镇)根据政策规定进行确定。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填写审批表。申请人在所在社区申领《宝塔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型保障房实物配售申请审批表》,并如实填写。

(三)准备申请资料。各类申请人准备以下相应申请材料。

1.各类申请人都必须提供的共性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和收入证明(原件);

2.不同类型申请人提供的差异化申请材料

(1)享受城镇低保的需提供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复印件);

(2)社会伤残人员需提供区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原件、复印件);

(3)棚户区改造拆迁户需提供征收(租赁)协议。

(四)申请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驻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审核公示

(一)初审:社区负责。各社区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实申报家庭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情况,具体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资料:审核申请人报送的户口簿、就业、收入和住房情况。

2.入户调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的方式,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首次公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社区应将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退出。

经公示合格的申请家庭,社区应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复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合格的申请家庭,应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复审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保障性住房主管单位进行核准。

(三)核准:保障性住房主管单位负责。保障性住房主管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核准,并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议异不成立之后为申请家庭建档并进入分配轮候程序。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街道(乡镇)告知申请人,予以退出。

三、分配程序

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与公开选房,最终确定分配家庭和房号,按选准的房号,发放《配售通知单》,申请人缴清购房相关费用后办理入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