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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吴起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09-24 15: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和《吴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新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吴政发〔2024〕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

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征地权利人予以补偿和妥善安置,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人民政府是我县集体土地征收申请报批和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发布征地预公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公告。

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吴起街道办事处、吴起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者相关部门(单位)承担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吴起街道办事处、吴起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权利人名册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权证书的注销、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住建、人社、审计、公安、统计、民政、司法、信访等部门及其他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六条(确定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条(征收土地预公告)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收到征收土地申请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和村民小组范围以及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平台发布,时间不少于10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搭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条(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围绕土地征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判断风险发生概率和可控性,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经评估,属中风险或者高风险的,不得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土地征收申请中,应当对评估情况、主要结论、风险防范措施及处置意见等进行说明。

第九条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据申请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并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过半数以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听证。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予公布。

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办理补偿登记)

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征地补偿费、社会保障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并在征地申请中对费用落实情况专门作出说明,确保有关费用能够及时支付到位。在土地征收报批前,将有关费用进行足额缴存。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权利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第十条(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使用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示范文本。在用地报批时应如实说明协议签订有关情况,对个别没有签订协议的,可在申报土地征收后继续推进协议签订工作。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于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县人民政府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吴起街道办事处、吴起便民服务中心)依法实施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与住房安置等工作,并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县人民政府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基本情况、应执行的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相关权利人的调查登记情况、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腾退土地和房屋期限、奖补优惠方式等内容。

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逾期不领取相关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征地实施单位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专户储存并代管,视为已补偿。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十四条(补偿费用种类)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和《吴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新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吴政发〔2024〕13号)以及在根据吴起的地形区位实际确定的价格标准详见附件)。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以实际评估为准。因我县地形、地貌复杂,为规范全县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县实际,按照地形条件设定具体调整系数,制定了全县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详见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费价格为一次性货币补偿,不预留“三产”安置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价格以具有地价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为准。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

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安置补助费可首先用于缴纳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第十七条(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按照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准。符合登记发证条件,但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确权登记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经依法认定并公布的古树名木的补偿,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光纤、水利、电信、电缆等设施,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对按规划不需要保留的,属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集资修建的有关设施,按有价格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作出的价格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青苗及临时使用补偿费标准)

青苗及临时使用补偿费标准。应结合被征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征地调查确认结果,耕地补偿1520元/亩/年(不同地类按所在区域的设定系数计算),当年下种出苗给予一年的青苗补偿费,下种未出苗给予半年的青苗补偿费,未种植的不予补偿。临时占用耕地按青苗补偿标准执行,林地750元/亩/年,草地675元/亩/年,未利用地450元/亩/年。管线用地补偿标准为耕地45元/米,其它地类30元/米。

临时用地年限一般为两年,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使用年限加2年青苗补偿费执行。

第十九条(不予补偿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监管责任)

各镇街(吴起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县财政、人社、审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挪用土地补偿款的处置)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二十二条(征地工作人员责任)

承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镇街(吴起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对参与形成的各类调查登记数据、补偿安置协议、公告书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核查的;

(二)未规范有序留存档案证据的;

(三)其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被安置人员责任)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弄虚作假 、欺骗等手段获取补偿安置的,由征地实施单位或相关监管单位上报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其他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相关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转致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吴起县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实施方案》(吴政发〔2025〕2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有效期五年。若遇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单独规定有征地和安置标准的,从其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实施期间,若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修改的,以新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吴起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类调整系数及补偿标准结果表.pdf

吴起县征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及苗(林)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