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加强我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经过前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吴起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护林(草)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3年3月7日前,登录吴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qx.gov.cn/),就《吴起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护林(草)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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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吴起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护林(草)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吴起县林业局
2023年2月28日
附件:
吴起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护林(草)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吴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全县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护林员”),是指由县天保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社会待业人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专职护林员由县天保中心负责聘用。
第四条 各国有林场和乡镇天保工程范围以内(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天保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第六条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辖区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国有林场在县天保中心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等工作,对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七条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八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聘用专职护林员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九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选 聘
第十条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合同期满后,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一条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的男性公民,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建档立卡脱贫户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十二条选聘程序:
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国有林场。
(三)审核。
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国有林场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国有林场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或国有林场报县天保中心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十三条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天保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六条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乡村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和封山禁牧,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六)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七条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各乡镇林业站、各国有林场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九条各乡镇林业站、各国有林场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各乡镇林业站、各国有林场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林业站、各国有林场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森林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林业站、各国有林场应当根据辖区内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等确定管护模式,提高管护成效。
第二十三条森林管护方式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管护、承包管护、联户合作等多种管护方式。在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设立固定管护站点,实行封山管护。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林业站、各国有林场应当将管护站点、人员姓名、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和要求等内容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林业站、各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信息和统计资料,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国有林场应当组织对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有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国有林场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和国有林场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护林员进行聘用、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天保中心备案。
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九条天然林护林员选聘工作按照合并后的行政村为基数,每村至少选聘2名及以上护林员。
第三十条 结合吴起实际,护林员劳务报酬暂定为每月500元,工资按月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天保中心将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及护林员选聘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七)对不合格的护林员予以辞退。
第三十二条各乡镇林业站、各国有林场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各乡镇林业站、各国有林场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规定使用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各林场和各乡镇林业站可以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森林管护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吴起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