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及《延安市财政局延安市司法局关于做好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延财办政〔201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人民调解员补贴、奖励的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依法参加的矛盾纠纷调解活动是基于群众拥戴和信任而进行,不以取得报酬为前提的公益活动。“以案定补”是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案件调解质量等,发放给调解员调解成功的案件补贴经费,“以奖定补”是指用于全县各镇(街道)、村(社区)和各行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事纠纷的一种奖励资金。
二、人民调解员补贴、奖励经费来源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以案定补”“以奖定补”资金,按照《延安市财政局、延安市司法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延安市财政局、延安市司法局关于做好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每年共计50万元,由县财政局列支,县司法局负责实施。县司法局是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以奖定补”资金的主管部门,资金必须用于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员办案补助以及相关工作,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财政、审计、监委、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以奖定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发现有造假调解案件,以及没有调解成功冒充成功骗取“以案定补”“以奖定补”资金的,除收回被骗取的资金外,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县司法局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落实人民调解员岗位培训、年度培训制度。岗位培训是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年度培训是对在岗人民调解员进行更新知识和技能强化培训。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辖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培训、考核人民调解员工作。培训工作由镇(街道)政府和辖区司法所组织开展,培训内容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为主。培训后,司法所应组织对参训人员进行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证书并作出评定,作为人民调解员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成绩不合格的应继续培训并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建议原聘任单位予以撤免。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印章、制度和台账。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员,按照《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实行聘任制,需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社区)居委会统一聘用,并分别报县司法局、镇(街道)司法所备案。其他行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由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单位发文确认或聘用,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人民调解员补贴、奖励标准
(一)人民调解员调解各类民事纠纷“以案定补”标准,分以下五个类别:
1.成功调解的口头纠纷,每件定补80元。
一般指简单纠纷,经口头调解即可化解,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纠纷,并建立台账。
2.成功调解一般纠纷,每件定补200元。
一般纠纷是指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合同赔偿、劳动、土地承包等纠纷,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3.成功调解复杂民事纠纷,每件定补5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民事纠纷:纠纷人数3—5人,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劳资、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纠纷;纠纷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并须反复多次调解成功的纠纷;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疑难民事纠纷。
4.成功调解重大疑难民事纠纷,每件定补8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民事纠纷:纠纷人数在5人以上,涉及金额50000元以上;在矛盾纠纷发生地有重大影响的纠纷;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的重大民事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制止矛盾突发的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防止“民转刑”事件的发生;涉及两个以上镇、村(社区)的矛盾纠纷;其他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的案件。
5.成功调解特大疑难民事纠纷,每件定补1000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大疑难民事纠纷:已发生的群访、集体访的纠纷事件;多调不结,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矛盾纠纷;受理“三调联动”机制调解重大疑难纠纷。
(二)人民调解员调解各类民事纠纷“以奖定补”标准,分以下两个类别:
1.年度办理人民调解案件15件以上,并成功化解矛盾纠纷成绩显著的,奖励办案人员1500元;
2.年度经考核评出“十佳”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给予表彰奖励,奖励1500元。
五、人民调解员补贴、奖励发放范围
各镇(街)、村(社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中,经审查在县司法局登记备案的调解员,可按审核通过的调解案件分类进行补贴,并在年度考核中进行表彰奖励。
六、人民调解员补贴、奖励发放程序
(一)案卷审核流程
各镇(街)、村(社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调解员每调解成功1件纠纷,及时将人民调解案卷严格按照县司法局统一的人民调解案卷文书格式进行规范装订。司法所对镇(街)、村(社区)调解的案卷进行初审,其他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由调委会自行初审,主要审核案件是否真实有效、分类是否符合要求、档案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等。初审后报县司法局复审并核定案件补贴金额。
(二)“以案定补”发放
1.发放条件
调解主体合法,调解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调解程序合法、资料齐全、调解协议书(卷宗)制作规范。调解协议书(卷宗)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卷宗情况说明等。调解文书制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调解纠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签名、按印、印章规范。
2.资料审核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事纠纷补贴、奖励金由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司法所对调解成功的民事纠纷和奖励人员进行认定,经县司法局审批后核发,每半年发放补贴一次。每年奖励一次。各镇(街)、村(社区)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吴起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申领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和镇调委会主任审签后,报送县司法局审核;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原则上经调委会主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县司法局审核。
3.公示
县司法局审核案卷和核定案件补贴金额后,各调委会及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调解员、纠纷类别、补贴发放金额等,公布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司法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委会公示结果反馈至县司法局。
4.发放
县司法局收到公示无异议结果后,将案件补贴发放至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司法所,由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司法所发放至调解员,发放后将发放表报县司法局备案。
5.归档
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司法所做好案件补贴发放表、台账、公示记录的归档工作,有需要人民调解纸质案卷的调委会做好纸质案卷的归档工作。
(三)“以奖定补”发放
1.发放条件
(1)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评选条件:所管理的调委会组织达到“五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要求,各项工作制度公开、明示;能够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法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会做群众工作,队伍结构合理;调解工作成效显著,调解率98%以上,调解成功率95%以上;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治理,防激化效果显著,本辖区连续2年实现“四无”(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凶杀、群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方面成效突出;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预防或化解一批具有社会影响的“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矛盾纠纷(有案卷可查),为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获得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积极评价。
(2)“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条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从事人民调解工作1年以上,爱岗敬业,扎根基层,全心全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在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当事人认可,群众满意,社会反映好;努力钻研人民调解业务,熟练掌握常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认真探索和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做法,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较强的调解技能,会做群众工作,善于针对不同类型矛盾纠纷采取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法和措施;调解纠纷数量多,调解成功率、履行率高,当事人认可,群众满意,社会反响好。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成绩突出,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0件以上,调处成功率98%以上,当事人履行率96%以上。
(3)“调解能手”评选条件: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会做群众工作,善于针对不同类型矛盾纠纷采取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法和措施,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较强的调解技能,调处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卓有成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1年以上,当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不少于15件,调处成功率和协议履约率分别达到95%以上。工作中有效预防化解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非正常上访(有案卷可查)的,优先考虑;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纪律,公道正派,在人民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2.推荐程序
(1)初评。采取层层推荐方式,自下而上,公正评出本辖区的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十佳”人民调解员和“调解能手”。
(2)申报。以各镇(街道)调委会、行业专业调委会为单位,报送推荐名单,申报全县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十佳”人民调解员和“调解能手”。
(3)审批。根据各镇(街道)调委会、行业专业调委会推荐情况,在综合考察其工作业绩和典型事迹的基础上,最终确定全县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十佳”人民调解员和“调解能手”。
(4)表彰。通过评选、审定的全县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十佳”人民调解员和“调解能手”,将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1500元。
七、人民调解员补贴、奖励发放纪律
各调委会要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严格审核人民调解案卷;凡初审不严格、不认真的,责令调委会、司法所整改,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全县通报;凡虚报调解案件数,骗取、套取、冒领案件补贴、奖励经费等行为,除取消该案件补贴经费外,由调委会解聘该调解员,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发生调解案件补贴经费平均分配、吃请等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调委会主任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八、人民调解员补贴、奖励标准执行时间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3年5月20日印发的《吴起县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以奖定补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