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吴起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延安市医疗保障局、延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延医保发〔2020〕6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全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外,全县城乡居民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全县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权责对等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或家庭成员,必须履行“按照中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二、缴费范围
(一)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县居住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非从业居民。
(二)统筹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学校,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原则上整体参保。
(三)统筹区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自动退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上述三、四、五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筹资标准
2021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83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550元/人/年,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280元/人/年。
(一)普通居民、学生和婴幼儿
县财政给予普通居民个人缴费补贴50元/人/年,个人实际缴纳230元/人/年;县财政给予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补贴60元/人/年,个人实际缴纳220元/人/年。
(二)特殊人群
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资助。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按每人280元征缴,其中省财政补贴45元/人/年,市财政补贴45元/人/年,县财政补贴140元/人/年,贫困人口个人缴纳50元/人/年。
2、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280元/人/年给予全额资助。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家庭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按每人280元征缴,其中医疗救助资金资助140元/人/年,县财政给予个人缴费补贴60元/人/年,个人实际缴纳80元/人/年。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及其家庭中的各类学生、婴幼儿,个人不缴费,由市县财政按照280元/人/年标准全额资助参保。
5、贫困人口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资助参保政策,按其中资助参保标准最高额度执行,禁止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6、2020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三)退役士兵参保缴费
1、202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县确定的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2、2021年7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退役士兵,按当年全县确定的年度参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
(四)大学生参保缴费
应届毕业回我县的大学生,参照上述(三)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五)其他特殊人群参保缴费
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人群,参照上述(三)参保缴费要求和标准执行。
四、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1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至12月31日,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只能选择参加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一)贫困人口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需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步办理参加停保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职工医保待遇停止之日后次月算起。
2、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开放绿色通道,在按标准足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扶贫部门确认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之日后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取消身份的人员,仍按缴费时认定的身份享受医保待遇。
4、贫困人口医保待遇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现行倾斜政策标准。
(二)新生儿
1、2021年1月1日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日起90天内须在本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出生90天内在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90天之后在医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可从参保之日次月起享受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出生新生儿参保不缴费,次年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费。
2、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三)其他
不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类人员按规定标准缴费并完成参保登记的,其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起。
五、贫困人口身份认定
(一)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残疾人以县残联认定为准。认定时间以 2020 年8月 31日前各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各类享受资助参保人员,由各相关认定部门提供资助人员身份信息报县税务、财政、医保部门核实核准,以医保部门认定为最终结果。
六、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到我县税务部门选定的合作缴费银行,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须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状态确认后,将新增人员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录入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缴费。
(三)重复缴费
缴费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保后,又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由缴费人提出申请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退费。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由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拟缴费地税务部门与原缴费地税务部门传递退费资料,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我县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域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域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期内已享受待遇的,不再予以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被统筹地区以外大中专院校(技校)录取并参加了当地医保、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七、缴费渠道及票据
(一)自行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选择自行申报缴费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缴费。
1、银行缴费渠道:缴费人可通过农行掌银或微信扫码支付、智能 POS 机及全市农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和信用社的网点柜面、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E终端、ATM自助设备完成缴费。
2、税务大厅缴费渠道:缴费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县税务局的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费。
(二)集体缴费方式
村组(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的,原则上由集中代收机构的办理人员根据税务机关提供加载有参保人信息的《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组织完成本村组(社区、学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村组可统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非印刷),同时缴费个人可在税务大厅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通过商业银行渠道缴费,可在缴费银行柜面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税务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社会保险费票据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综〔2019〕26号)要求向财政部门申请领用并下发合作的商业银行。
各镇街、城市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本区域内普通居民的医保参保缴费组织实施工作,并核对居民身份信息,对于身份信息不符的在所属镇(街)变更;县教科体局负责督促全县各中小学及幼儿园完成本校学生(包括建档立卡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学生)信息录入、参保缴费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征缴工作抓实抓好。各镇街、城市社区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领导,及时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确保专人分管、专人经办,确保参保缴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做到应保尽保。县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按时足额征收个人应缴费用。县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补贴资金预算,及时做好专户管理账务核算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县医保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保障,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合理设计待遇保障方案,保证待遇正常支付。
(二)加强工作衔接。县医保局要及时将现有参保基础数据信息提供给税务局,配合做好征缴工作,同时,按照税务局提供的缴费信息进行参保登记和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县税务局要会同医保局研究制定参保缴费工作细则,积极与民政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局、残联等部门沟通对接,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前,由相关部门按时准确提供各部门相关管理对象征缴标准、基础信息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不断完善、统一、规范征缴信息数据,及时将缴费信息(电子数据)传递给医保部门。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依托新闻媒体、广播、电视、微信、服务热线等渠道,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做到参保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税务、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街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让他们懂政策、会操作、优服务,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不断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
吴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