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吴起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吴起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8日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2.2地方组织指挥机构
2.3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5. 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技术保障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7.4应急领导小组名单
7.5应急领导小组通讯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延安市吴起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装置、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延安市吴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镇街及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就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5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职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本应急预案为综合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能力建设、预防与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应急响应与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内容。
应急预案体系结构图如下:

2.组织指挥体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工作组、地方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2.1组织指挥机构
2.1.1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吴起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事件级别达到启动县级预案条件时,即刻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各分管副县长,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视情况设在县政府办公室或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担任。
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全区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研究部署全县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2.1.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视情况设在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局长担任。
(1)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县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各镇街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4)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县政府领导和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
2.1.3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各工作组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经发局、县公安局、县工业信息化中心、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吴起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镇街和其他有关部门。
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应急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事故发生后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参加,必要时可以临时组织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参加环境监测。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人民医院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县经发局牵头,县工业信息化中心、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协调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工业信息化中心、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工业信息化中心、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县商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镇街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2地方组织指挥机构
镇街要比照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原则,跨乡镇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
镇街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当地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安全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乡镇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县区域的广大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乡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镇街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乡镇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镇街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县政府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市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吴起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2.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2.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当地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环境保护部相关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应急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发镇街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县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县环境应急专家组,要及时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政府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设备,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准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全县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先进技术及装备的研发,优先配置环境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陕西省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各乡镇政府也应根据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4应急领导小组名单
| 指挥小组职务 | 单位 | 单位职务 |
总指挥 | 县政府 | 县长 |
副总指挥 | 县政府 | 分管副县长 |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 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 | 局长 |
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 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 | 分管副局长 |
7.5应急领导小组通讯录
| 成员单位名称 | 电话 |
县政府办公室 | 0911-7612977 |
县委宣传部 | 0911-8390229 |
县委网信办 | 0911-8390995 |
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 | 0911-7859363 |
县经济发展局 | 0911-8390595 |
县公安局 | 0911-7918001 |
县财政局 | 0911-7612788 |
县民政局 | 0911-7618829 |
县应急管理局 | 0911-7613959 |
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 0911-8390900 |
县自然资源局 | 0911-7612197 |
县水务局 | 0911-8390855 |
县农业农村局 | 0911-8390616 |
县林业局 | 0911-7693030 |
县卫生健康局 | 0911-7859801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911-7886159 |
县交通运输局 | 0911-8390268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0911-7857508 |
国网吴起县供电公司 | 0911-7698365 |
周湾镇 | 0911-7822003 |
长城镇 | 0911-7812004 |
五谷城镇 | 0911-7842007 |
吴起街道办 | 0911-7886610 |
长官庙镇 | 0911-7992001 |
庙沟镇 | 0911-7972001 |
铁边城镇 | 0911-7932001 |
白豹镇 | 0911-7892501 |
吴仓堡镇 | 0911-7852001 |
城市社区服务中心 | 0911-83930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