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吴起县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吴起县城规划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
经营性停车场是指经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停车场。
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符合临时停车泊位条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集中采购组织招标,利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广场设立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车型分为小车、大车、超大型车、摩托车四种类型。即:小车为客车≤7座、货车≤2吨的车辆;大车为8座≤客车≤19座、2吨<货车≤5吨的车辆;超大型车为客车≥20座、货车>5吨。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取向、放管结合、强化监管原则。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除县级人民政府建设或确定的停车场以外,对其它经济组织建设或确定的停车场,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原则。县城规划区域内停车收费执行统一原则和政策。按照行政区划和本地实际,分别具体划定停车服务区域、制定收费标准,并监督管理停车收费行为。
(三)区分类别、差别收费、累进递增原则。制定具体的收费政策时,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原则上收费标准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收费。
(四)运营分开、公司经营、社会公益原则。确定停车管理服务公司,规范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停车管理公司要认真履行社会公益职责,重点安排下岗职工、低保户、贫困户、残疾人员从事停车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一)政府定价:城市道路与公共区域人行道停车泊位及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指城市道路管理范畴的商场、宾馆酒店、住宅等代征道路及退让道路用地)地上停车场点、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地上、地下专业停车场点及具有社会公用和公益性的长途汽车站、医院、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立的停车场点停车收费标准。
(二)政府指导价: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空闲场地对外经营的停车场点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
(三)市场调节价:经交警部门批准的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对外经营的地上、地下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需在一定时期内(一年以上)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七条 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属于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停车场,要考虑建设成本、停车设施等级、交通拥堵、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落实差别化收费政策;对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按照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但需在一定时期内(一年以上)保持相对稳定,所有经营性停车场自主制定价格时须到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管局进行备案。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区域应根据我县实际划分:
一类区域:迎宾街、长征街、新城街(刘渠子街道)、洛源街(开发区)、陈壕湾主街道(兴庆路)等;
二类区域:洛滨路(长征街底公路)、东新街(石油大厦至姚店台锅炉房)新民街(县医院)、兴源路(石湾万圣小区路段)、石湾小区门口、陈壕湾桃源街(二幼至消防队);
三类区域:各学校门口及背街小巷(如:开发区除主街道各巷道,刘渠子除主街道各巷道及刘渠子二道街等);
四类区域:汽车站、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立的停车场以及旅游景区停车场。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确定,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一类区域城市道路临时停放泊位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2元/小时•车位,超时加价标准为地上停车场加收2元/小时•车位。计时方式按每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停车不足三十分钟免费停放。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为:3元/小时•车位。计时方式按每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停车不足三十分钟免费停放,24小时最高不超过30元。
二类区域道路临时停放收费实行计次收费,2元/次•车位;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为3元/次•车位,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为每8小时为一个计费时间段。
三类区域道路各学校门口,吴起职教中心至城关小学门口,二中至第三幼儿园门口在上下学期间实行免费停车,其余时段禁止停车;各背街小巷实行免费停放。
四类区域根据经营单位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计时收费或计次收费。即:
1.医院设立的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不足1小时不收费,超过1小时收取2元/车位。超过2小时按每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24小时最高不超过20元。
2.汽车站等公共服务配套停车场计时和计次相结合的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为3元/次•车位,计时方式按每3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不足三小时按三小时计算,停车不足三十分钟免费停放,24小时最高不超过20元。
3.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收费标准为小车5元/次•车、大车10元/次•车、超大车15元/次•车。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在执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同时,应执行以下收费规定: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春节假期期间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免收停车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经营者可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
(三)车位按停放一辆小车标准计量的,其它类型机动车收费则按实际占用车位数叠加计算。
(四)三类、四类区域设立的停车泊位,不再执行一类、二类区域的收费政策。
(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旅游景区在城市道路区域设立的辅助停车场,执行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肇事、违法车辆停车场,法定时间内不得向车主收取停车费,法定时间外的收费按照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七)军车、警车、消防车及执行公务和任务的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园林绿化、殡葬等服务车辆均免收停车费。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背街小巷符合施划停车泊位条件且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根据实地情况划出一定的免费停车泊位。
第十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时段为白天(7时30分至18时30分),夜间(18时30分至次日7时30分)期间不得收费;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时间段为全天0时至24时。
第十一条临街建筑退红线区有人值守停车泊位实行计时计次相结合收费方式,收费时间段为一类区域内商业区域白天(8时至20时)实行计时收费,夜间(20时至次日8时)实行计次收费,夜间收费标准为5元/次•车。
第三章 收费行为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主体名称、收费所处位置、所属收费区域、价格形式、收费标准、收费时段、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监管单位等。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应由经营者安装必备的计时收费设备设施和引导系统设备方可对外经营。鼓励发展自动收费停车场建设和停车收费电子结算方式,发挥自动收费停车场建设和电子结算收费方式在大数据方面的优势,跟踪分析城市停车供需状况,为科学调整收费标准、促进停车场规划建设、停车场指示标志和停车引导系统建设提供帮助。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否则,消费者有权拒付费用。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经发、财政、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其它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一)擅自制定高于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收费标准的;
(二)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
(三)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的;
(四)不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票据的;
(五)未执行规范服务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与有关部门共享的停车场经营者、从业人员信息及信用记录档案资料,逐步纳入信息信用共享交换平台,并按规定在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开,对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第十七条 吴起县机动车停放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由县财政局、城管局、经济发展局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划定停车服务区域,提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意见,所得费用全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制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车场设立的批准、停车泊位的划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人行道停车泊位;市场监管局负责标价牌的监制和经营者服务行为、服务标准、服务规范的管理;财政、税务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票据使用的监管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拍卖及其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期限为一年,以前所有停车服务收费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