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关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等重要部署,经县政府同意,县市场监管局、县经发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根据县政府要求,为做好全县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县政府和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在2022年12月 31日前制定各部门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
(一)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如以备案、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
5.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对于 2019 年12 月 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已经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市监发〔2020〕54号)要求进行清理的,可不再重复清理。
二、强化主体责任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组织开展清理工作,确保“应清尽清”。其中:县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把握阶段安排
(一)梳理排查阶段:2023年7月下旬-8月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根据清理的标准和重点,对本部门、本区域制定的政策措施逐项开展排查,摸清底数,梳理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二)修订废除阶段:2023年9月-10月20日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对梳理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启动废除或修订。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存在妨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形,但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但应当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涉密政策措施清理情况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三)总结报送阶段:2023年10月31日前
各县政府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总结,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报送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并报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延安市市场监管局)。
四、抓好组织实施
(一)层层压实责任。此次政策措施清理是全国一盘棋,时间紧、任务重,要深刻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正在按照其他部署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与此次清理工作做好统筹衔接。
(二)加强调研督导。要结合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县、镇两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功能,加强工作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对清理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将应及时报送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确保按照期限推进清理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为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将组织各部门开展政策措施网上交叉检查和评查。各部门要以清理工作为契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落实成效进行摸底,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
(四)强化社会监督。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开门清理,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经营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多发的领域,要进行重点清理。清理工作结束后,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将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五)大力宣传倡导。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公众号等各种传播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进展成效,为清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推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吴起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
张 瑞:18220157666 邮箱:1002331070@qq.com
白会磊:18220165648 邮箱:1414401811@qq.com
附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吴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吴起县经济发展局
吴起县财政局 吴起县商务局
吴起县司法局
2023年9月1日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 |||||||
填表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清理工作 基本情况 | 我单位(市、区)共梳理自查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文件及政策措施共件。其中,无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文件及政策措施共件;存在涉嫌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的文件共件,此次清理后,废止件、修订件、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例外规定件。 | ||||||
序号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发文时间 | 类别 | 清理意见 | 清理理由 (属于四个方面清理重点的何种情形) | ||
废止 | 修订 | 适用例外规定 | |||||
填表说明:
1.“类别”栏应选填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2.“清理意见”栏应填报废止、修修订或因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例外规定继续保留。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应列明具体条款内容及修订方案。
3.“清理理由”栏应填报具体属于四个方面清理重点的何种情形。因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例外规定继续保留的,应详细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理由和实施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