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对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工作应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充分体现社会各界参与的广泛性。
第三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由县政府办组织协调,依靠人大、政协支持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会同县纪委监委组织实施,并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企事业单位。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公开制度建设是否有效落实等。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级行政机关(含公共企事业单位及镇政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县政府办公室,并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www.wqx.gov.cn)上公布。
第八条 评议结果要向县政府及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评议结果将作为考核被评镇和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县政府办督促被评议镇和单位落实整改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