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7日10时许,吴起县公安局接吴起县第一中学治安室报警称:7月1日,该校发生一起五名学生殴打一名学生的案件,要求查处。接报后,我局立即组织民警展开调查。
经查 :2016年7月1日11时许,吴起县第一中学初一(12)班在上体育课期间,学生刘某某(女,14岁)、宋某某(女,14岁)、黎某某(女,13岁)、李某某(女,13岁)、陈某某(女,13岁)与许某某(女,15岁)玩耍时发生争执,随后,刘某某等五人将许某某拉入体育馆卫生间内进行殴打,致许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吴起县人民医院临床诊断为: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胸部软组织损伤、腹部软组织损伤、双下肢多处软组织损伤、左肾血管瘤;延安市人民医院临床诊断为:急性心因性反应。
2016年7月8日,吴起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二款第一项、第21条第一项、第12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处罚,因两人均不满16周岁,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对黎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因案发时不满14周岁,决定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201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