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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商网对吴起县法院审判法庭建设相关报道的情况说明

2014年11月12日,中国商网发表了题为《吴起县法院新建大楼是否违反国家禁令?》一文,署名作者陈超、本报记者刘斌利,现就该文涉及的事项做如下说明:

一、法院审判功能用房和办公用房现状。政法大楼原设计由政法委、公、检、法、司五家单位分层共用,其功能分布与审判工作要求严重不符,2013年下半年,对该楼使用单位进行了重新调整,将法院调至5-6楼集中办公,调整后的场所仍无法满足办案需要。(1)公、检、法、司单位办公办案场所交织,有违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宪法基本原则。(2)无残疾人通道,法院位于楼层的中上层,当事人办事不便,尤其年龄较大的当事人和残疾人上楼有重大障碍。(3)安保状况无法改善,左右楼体、内部门窗无防护安保设施,未实现审判区与办公区的隔离,不符合新的建设要求。(4)用地紧缺,诸如合议室、调解室、陪审员室、律师室、执行物保管室等特殊功能用房完全无从谈起。(5)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基层法院至少设置两个标准科技法庭,并配法专门设施两套,但限于办公场所,法院将原先的会议室改造成科技法庭,只能安装一套,另一套未予安装,所有开庭案件均在这个未达标的科技法庭审理,致使案件排期紧张,办案效率不高,案件视频直播任务无法完成,司法公开受到严重影响。(6)按审判功能用房标准,基层法院应有大、中、小型审判庭最少四个,目前我院只有一大一小两个审判庭,大部分案件的审理工作仍在法官的办公室进行,不符合庭审规范的要求。(7)存在重大安保隐患,如诉讼档案、案卷等均属国家秘密,枪支弹药、注射药品等要在符合标准的地点保管,羁押室设置软包和固定戒具防止在押人员自残和脱逃等,此类场所对防水、防火、防盗、承重、隔音等都有严格要求,但因场地所限,安保措施无法改进。

二、新建审判法庭项目的审批情况。现建项目属于中央投资项目,是审判业务用房,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将地方人民法院基础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加速推进;2011年1月发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4号),指出要以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厅发〔2011〕4号)为指导,进一步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国家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9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43号)。根据该《标准》第十七条,我院年审理案件达到1100件以上,符合二类建设标准(9540-10270平方米)。经层层审核报批,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1月14日批复我院,同意进行审判法庭项目建设,批复建设总面积为9930平方米。2012年6月4日延安市发改委根据省发改委的通知下达了政法基础建设项目中央预算投资计划,共下达1603万元用于我院审判法庭项目建设,其余部分按照中、省、县投资7:2:1的比例配套。经多方努力,2013年所有项目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并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要求加快建设进度,尽早投入使用,现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

三、审判法庭建设不等同于办公楼建设。法院的办案场地主要是从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独立空间,是受到特殊措施保护的、具有法律强制意义的场所,必须符合专门的技术规范,如审判庭、羁押室、枪弹库、档案室、调解室、合议室、候审室、警务室等,而办公场所则是从事政务和事务性工作的独立空间,带有一定的个人专属性和私密性。法院作为承担审判职能的部门,空间结构是以审判执行业务为主,行政事务为辅。按照《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规定,人民法院法庭应当具有九类功能用房。即: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信访接待用房、审判配套用房、审判信息管理用房、诉讼档案用房、司法警察警务用房、辅助用房等,才能满足正常的办案需要,此次建设重在完善各类功能用房,均用于审判、执行业务。法官干警的办公场地将严格按照国家“两办”发布的《党政机关停止新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的要求分配,严禁超标。

特此回复中国商网、商网陈超记者、刘斌利记者及广大网民,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继续对我院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吴起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