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吴起县检察院调查认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刘某吸食毒品案件中无刑讯逼供行为。
二、2014年9月3日,吴起县公安局在办理刘某吸食毒品案时,民警已告知刘某本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刘某本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刘某本人至今未提出。
三、关于媒体报道称:①“擀面皮店老板向派出所和禁毒大队交纳6万元罚款才被释放”的问题。经调查,没有“擀面皮店老板张某向派出所和禁毒大队缴纳6万元罚款”之事,报道失实;②“吴起县学庄乡人民政府总结的《学庄乡2011年禁毒工作总结材料》中列出了多处具体种植罂粟地点”。吴起县行政区划内从未有过名为“学庄乡”的乡镇,报道失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